我的位置: 首页 > 公司法 > 改制重组 >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什么?关于成立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制法律网 2023-02-22 14:59:23

很多人对于企业改制都不太了解,企业改制时指在企业的营业过程当中,利用多种形式来转换经营的机制,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这是企业继续存活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关于关于成立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有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成立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

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企业改制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兼并、破产、分立、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社会资源重新合理配置的一种机制。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环境中,企业为了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根据经营情况,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目的是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对企业现有资产实行重组和广泛的体制改革,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组合。

综上所述,关于关于成立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企业改制也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并且也是一种利用社会上的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制度,毕竟市场是一直在发展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才能够发展壮大有竞争力。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标签: 企业改制 改制方式 内外资企业互转 合伙企业

最近更新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什么?关于成立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是什么? 很多人对于企业改制都不太了解,企业改制时指在企业的营业过程当中...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有哪些?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都有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要谋求更长远的发展也要适应时代的发...
集体所有制改制流程是怎样的?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指的是什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面临着改制的可能,而具体的改...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是多久?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逮捕后,为了...
婚姻破裂了怎么起诉离婚?婚姻破裂怎么办?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在生活、性格各方面的不符,很可能导致婚姻破裂。这是人们...
武契奇:所有人都在备战 参考消息网2月22日报道据今日俄罗斯电视台网站2月21日报道,塞尔维...
交通事故公安立案与不立案有何区别?_天天速看 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变得越来越多。当发生交通事故...
天天看热讯:三轮车撞了汽车,怎么处理? 三轮车与汽车相撞,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已造成人身伤亡,应及时...
小情侣分手后孩子怎么养?|全球动态 未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小情侣热恋中生育子女,情淡分手后,孩子如...
天天视讯!夫妻离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吗? 现实中总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对方声称...
全球微头条丨怎么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
遗嘱无效,如何继承遗产? 在现今社会,法律严格规定了遗嘱的订立条件和程序,否则遗嘱就会无...
c2驾驶证实习期能否扣分? 全球热门 C2驾照也是比较常见的驾照之一,它只可以驾驶9座以下、车长不超过6...
酒驾违法,那么酒后能骑自行车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交通警察们所查的都是机动车人员的酒...
环球简讯: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
世界观察:交通肇事罪判缓刑,驾照还能用吗?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判缓刑会被吊销驾照,驾照也就不能再用了。...
酒后坐在副驾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_全球短讯 很多车主认为车辆出事,应当由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可以免责,其...
环球滚动:什么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遗产? 父母去世以后,孩子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实践中,对于子女的继...
车辆自燃,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车辆自燃属于极其不常见的现象。当然,出现这样的意外,对车子造成...
非法改装车辆会受什么处罚? 一些车主为寻求个性,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有...
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阅卷权就是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
哪些情形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呢? 全球新消息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什么样的人不能当公司的股东...
手机激活后还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法律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那么全...
公司法人变更本人必须到场吗? 世界短讯 公司法人变更,一般就是指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
母亲再婚后子女怎么继承房产?|全球快播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符合什么条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犯罪行为的人是要接受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依法坐牢等等。但并不...
【天天聚看点】借条被撕毁了,是否还有效? 借条是证明存在借款的重要证据,不能丢失,那么被撕毁的借条是否有...
天天热点!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即当事人对于认定的结果不服,而此时自然...
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天天快播 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成...
15037178970

律师最新回复

  • 2022-08-30 09:48:22

    高楼住宅玻璃炸裂应该找谁处理

    回复:可以建议您先找一下物业,由物业处置

  • 2022-11-14 09:48:30

    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 退休人员涨工资注意事项有哪些?

  • 2022-11-17 17:08:56

    跳跳糖是毒品吗?

  • 2022-11-18 11:21:04

    建筑劳务公司是什么意思

  • 2022-11-18 12:16:14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我是律师

律师入驻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友情链接:

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Powered by 名律网 Copyright © 名律网版权所有